检察官当庭出示了受害人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拍摄性爱录像的手机,以及手机短信等证据。“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检察官说。周某站在被告席上,双手紧贴裤缝。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一直辩称自己的初衷只是想“玩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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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晚上9点多,我们在宾馆吃完饭,她说到西湖边转一圈,我嘴里说好的好的,但心里怕她设局,就不辞而别回江苏了。后来,她叫我回来,说给我1万块钱,让我把录像删掉。我又怕她‘仙人跳’……”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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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仙人跳’是什么意思?”周某的律师问。“就是以前报纸上看过的,女的和男的合伙,用色相坑人财物的那种事。”周某说。周某的律师为他辩护:“在宾馆开房时,被告登记的是真实姓名,说明他不是蓄意犯罪。被害人发短信问他,是不是专干敲诈这行的?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被告的犯罪念头。从被告的自身情况来看,他是公司经理,有房有车,不至于为这3万块钱冒风险。我们认为,刚开始,被告只是一夜情,到后来想用录像敲一把,但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