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一审认为,冯某父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子主动投案自首,两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冯某有期徒刑1年。冯某的儿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判决两人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8千余元。
王某以赔偿太少为由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房租差额和搬家费、休息日和节日加班费,并增加赔偿护理费等数额,且不认可令其自担10%民事责任的判决。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提出的房租差额和搬家费不是冯某父子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休息日和节日加班费存在不确定性,不属于法律规定应赔偿的范围;增加护理费没有证据支持。此外,法院认为王某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其自担10%的民事责任适当。近日,一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终审宣布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