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十年过去了,还能退股分红吗?
刘光辉告诉记者,1956年到1965年,家里每年均按11.25元的定息标准领取了股息。从1966年起,因历史原因,股息支付被中断。1980年,他找到改制后的宁乡县水泥厂补发了最后一次股息,是1966年1月至9月的股息。自那以后,家里再也没有领取股息,股金也没有退回。1993年,他找到宁乡县水泥厂的法人代表贺运桃,对方回答:“股金证有这回事,但不知政策上如何处理。”
去年12月20日,宁乡县水泥厂留守处出具给刘光辉的一份答复明确:依据相关政策,不能再分红,但可按原核定的股金225元退还本人。在递交相关部门的报告中,刘光辉特意附上自己制作的股金股息推算表。根据他的推算,截至目前,他还应退股分红36万多元。
60年前的股票不再分红,按原核定的股金225元退还本人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经多方检索核实,记者发现,1983年2月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1966年第三季度。”
该文件还明确:“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的原有股金,应当退还给本人,但一般不退还实物。在退还股金时,一律以当时核定股金为准,只退现金,不退房产等实物。”
收藏界相关人士表示,老股票蕴含着一个时期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是研究宁乡工业史的珍贵实物资料,从这个角度看,具有不少收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