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记者从青川县交警大队2015年5月18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2015年4月13日,当事人秦某驾驶川H56422小型专用客车(搭乘谢某等五人),由青川县乔庄镇方向沿省道105向青川县板桥乡方向行驶,19时许,行至S105线342KM+87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离路面,与道路右侧边沟挡墙刮撞后继续沿沟边挡墙向前刮行,后停止于前方道路绿化带中,造成当事人谢某死亡,秦某等五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据办案民警介绍,秦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临危处置不力措施失当,其行为违反了《道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案后被移送起诉,2015年10月20日,青川县人民法院因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1月25日上午,依据《道法》相关规定,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依法吊销秦某驾驶证的决定。目前,秦某还将面临追诉民事责任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