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下午,蒋某再次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宁国市仙霞镇某山场一处古墓葬,从自然坍塌的古墓葬洞口钻入墓内,并将其中部分物品窃走。
次日,黄某在将盗掘的文物拍照后,伺机寻找卖家,未料却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张、赵二人盗掘的古墓葬分别为清代古墓葬和明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案发后,涉案的古墓葬内被盗物品已全部被追缴并移交给文保部门。
宁国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文化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