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犯的再教育
(死刑毁灭了改过自新的可能性)
执行死刑意味着死刑犯没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正如前面提到的,很多被判死刑的罪犯,他们精神和感情都不稳定。谋杀通常因为一时情急,再加之心理上的波动,或者滥用了精神药物而发生。罪犯的这些特征说明他们需要的是对其再教育而非处以死刑。对罪犯再教育不仅对被定罪的罪犯有利,也提高了社会对犯罪动机的理解,预防相似犯罪行为的发生。
相反,执行死刑并不能促进对罪犯的再教育。如果罪犯们已经知道自己的死期,他们还会改过自新吗?而且,从死刑的各方面来看都不利于改革。死刑使暴力和死亡的循环持续。
《纽约时报》撰稿人、临床精神病学教授、纽约大学法学兼任教授詹姆斯•吉利甘( James Gilligan)称,“监狱唯一的合理之处是,限制人的暴力倾向行为。我们要帮助他们改变他们的行为,重新回到社会。”他通过例证研究——他和一位同事对旧金山监狱里的男性暴力犯罪者进行,详细论述了此观点。调研。他们发现对罪犯的再教育项目作用显著,暴力倾向完全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