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客隆表示,该超市已严格审查了宫颐府公司生产资质等,并签署合法合同,因此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宫颐府公司认为,周女士自称2013年12月5日从京客隆购买商品,并吃出异物硌碎牙齿,但根据诊断证明,直至2014年1月,周女士才去医院就医,投诉也是2014年1月,不符合常理。
医院诊断记载周女士右上后牙折断,如果是硬币造成,考虑硬币尺寸,门牙应首先受伤,所以周女士陈述的不符合常理。
一审认定
被告无法证明产品合格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当日,周女士到其单位的医务室就诊,经诊断为牙齿断裂、牙龈红肿。法院还查明,周女士所购“宫颐府奶黄酥”系宫颐府公司生产。
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周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食用糕点时被糕点内金属异物硌伤牙齿,该糕点由宫颐府公司生产,由京客隆公司销售。而京客隆公司从正规渠道采购涉诉糕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涉诉糕点内存在金属异物系销售者过错造成。
而宫颐府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其生产的涉诉糕点为质量合格产品,现有证据证明涉诉糕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宫颐府公司作为生产者对此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法院表示,周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结合其受伤部位及长期、多次就诊情况,法院对周女士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予以采纳,金额酌定为1000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宫颐府公司赔偿周女士2.5万余元。